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张谦1)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张谦1)
作者:江北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18 12:50:1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2018)渝0105刑更95号

 

罪犯张谦,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5年2月刑满释放;2009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2010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六个月,2010年9月19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11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拘役六个月,2011年5月30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12年6月16日止;2016年9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0月9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决定监视居住。

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的(2017)渝0105刑初10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的(2017)渝0105刑更69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张谦收监执行。

经查,2018年8月10日,罪犯张谦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鉴定其目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张谦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江北法院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