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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孩子不是标的物 亲情才是无价宝
  发布时间:2022-08-15 14:42:2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日前,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亲情感化和说服教育的方式力促和解执结了一件棘手的婚姻家庭案件。

L与Z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生育一子小L。 2018年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小L在六岁前由Z抚养,L支付抚养费并可以探望小孩。小L满六岁后由L抚养,由Z支付抚养费并可探望小孩。双方离婚后,L再婚并另生育一孩,Z带着小L在外地生活。近年来,L和Z为小L抚养问题闹矛盾,Z明确拒绝将小L交由L抚养。L为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强行将小L 从外地Z身边带走交给L抚养。

本案在执行中,执行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孩子不是冰冷的物品,6岁的小L已经能够初步感受人情的冷暖和家庭关系的变化,加之Z在外地工作,到外地强制执行及保证小L人身安全的难度很大。考虑到种种不利因素,执行法官认为还是在摸清Z的心理状态的基础上再制定相应的执行方案比较稳妥。通过连续几周和Z通长途电话,在摸清了Z思想动态的基础上,法官通过耐心细致地给Z宣讲法律规定和传导“父母离婚,孩子是无辜,不能因父母不和影响孩子的成长”的理念、宣传亲情可贵等观点等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Z的思想也从抵触法院执行转变为认同法官的观点,Z终于同意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将小L交给L抚养。2022年7月2日,L到外地将小L带回重庆。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回顾本案的执行,执行法官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抚养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不同于物权的执行,可以采取查冻扣等强制执行措施。抚养权的附着对象是人,不能强制执行,在执行时存在技术困难,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只能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不能对孩子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尽量通过做思想工作等方法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当然同时也要做好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准备。

本案中,采取释法、劝说等亲情感化的方式,避免激化矛盾攻坚,绕开执行技术难题,促成当事人自行和解是解决抚养案件的有效办法之一。


 
责任编辑:重庆江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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